《深圳市燃气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7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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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二十条 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充装、供应等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市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二十一条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未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二十二条 燃气企业设立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充装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市燃气行业协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 燃气企业设立瓶装燃气服务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深圳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合...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二十四条 燃气企业的股权、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报...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二十五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应当取得市燃气行业协会颁发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二十六条 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以出租、出借、承包、挂靠等方式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燃气...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二十七条 燃气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二十八条 实行燃气企业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二十九条 建立燃气储备制度,保障燃气供应。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能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编制燃气储备方案,并报市政府... 第三十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三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燃气企业和用户应当服从指挥和调配。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用户负有正常供气的义务,但用户不具备供气条件的除外。 燃气企业受理用户用气申请时,...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三十二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标准收取管道燃气费和其他相关服务费,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三十三条 实行燃气钢瓶信息标识制度,记载钢瓶充装、流转信息。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三十四条 燃气企业应当保证其供应的燃气热值、组份、嗅味、压力达到国家标准,并接受市、区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三十五条 瓶装燃气的充装量应当与该瓶标称充装量相符,其误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差范围。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三十六条 管道燃气企业因施工、维修等原因不能正常供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到可能受到影响...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三十七条 瓶装燃气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市主管部门备案;关闭或者迁移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但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三十九条 用户有权向燃气企业查询与燃气相关的服务、收费等信息,燃气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和答复。 燃气企业不予处理或者对处... 第四十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四十条 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和供用气合同约定,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进行... 第四十一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禁止销售直接排气式家用热水器、自然排气式家用热水器以及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要求的其他燃气器具。 鼓励生产、销...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燃气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和有效运行,及时消除事故隐...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燃气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根据需要及... 第四十四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燃气企业应当对储罐、槽罐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定期进行检修和更新,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瓶装燃气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燃气充装规范,充装前应当对充装设备、钢瓶进行安全检查;充装后应当对充装量和气密性逐... 第四十六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瓶装燃气充装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技术档案不在本单位或者未与本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单位的钢瓶充气;... 第四十七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燃气钢瓶应当按规定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钢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钢瓶或者翻新报废钢瓶... 第四十八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燃气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指引,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进行安全用气宣传。 燃气企业应当对用户燃气设施和... 第四十九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停气、通气作业方案。恢复供气应当提前通知用户和物业管理单位。 第五十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燃气企业应当设立抢修机构,配备抢修人员和必要的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和检测仪器等。 燃气企业应当设置并... 第五十一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 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采取适当的处置措施,但事后应当恢复原状。不能... 第五十二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推行燃气企业公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燃气企业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购买公众责任... 第五十三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 使用管道燃气的工商业用户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接受安全用气知识培训,协助管道燃气企业做好本单位的安全... 第五十四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燃气安全意识。 教育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教育纳入学生... 第五十五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五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安全使用燃气的公益广告。 第五十六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六条 燃气场站、输配设施及燃气设备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者覆盖... 第五十七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 在规定的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机械开挖和爆破作业;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 第五十八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地下施工作业之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管道燃气企业查询作业区域地下燃气管道埋设情... 第五十九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九条 在规定的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爆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燃气... 第六十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除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六十一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 第六十二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改动燃气设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 第六十四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燃气企业的股权、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未报市主管... 第六十五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燃气安装、维修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 第六十六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租、出借、承包、挂靠等方式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燃气经营或者燃气器具安装、维... 第六十七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第六十八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燃气企业不执行燃气储备方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第六十九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燃气企业不服从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和调配的,由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 第七十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向用户正常供气或者限定用户购买指定产品或者限定用户接受指定安装的,由主管部门责令... 第七十一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规定标准收取管道燃气费和其他服务费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处... 第七十二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燃气质量和充装量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七十三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通知用户或者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 第七十四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第七十五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销售瓶装燃气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第七十六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按照要求使用燃气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销售不符合条件的燃气器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有关器具,并处一万元以上... 第七十八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燃气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 第七十九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燃气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指定专人接受安全用气知识培训,并协助管道燃气企业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用气管理工... 第八十一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明显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 第八十二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并拆除,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 第八十三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未与燃气企业签订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协议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作... 第八十四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第八十五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规定程度的燃气企业,市、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八十六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燃气工程建设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第八十七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可以当场查封或者扣押用于违法经营的燃气钢瓶、运输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并按... 第八十八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二... 第八十九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由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的,市政府或者市主管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制定。 第九十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条 对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处罚,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标准。该具体实施标准与本条例同时施行;需要修订时,制定... 第九十一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