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及用于违法经营的燃气钢瓶及相关设备,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