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