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燃气企业的股权、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未报市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