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租、出借、承包、挂靠等方式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燃气经营或者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