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燃气企业不执行燃气储备方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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