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燃气企业不执行燃气储备方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