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