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燃气企业不服从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和调配的,由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