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燃气安装、维修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