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三十六条 管道燃气企业因施工、维修等原因不能正常供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到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和物业管理单位,并预告工程可能造成的影响。 管道燃气企业因施工、维修等原因连续停止供气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障用户的生活用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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