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但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 瓶装燃气服务点不得兼营与燃气无关的业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