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三十九条 用户有权向燃气企业查询与燃气相关的服务、收费等信息,燃气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和答复。 燃气企业不予处理或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部门对用户投诉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