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四十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四十条 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和供用气合同约定,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进行危害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的装修、装饰活动; (三)擅自拆除、改装燃气管道及设施; (四)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五)擅自拆卸钢瓶角阀等附件,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六)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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