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三十四条 燃气企业应当保证其供应的燃气热值、组份、嗅味、压力达到国家标准,并接受市、区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抽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