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三十二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标准收取管道燃气费和其他相关服务费,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