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用户负有正常供气的义务,但用户不具备供气条件的除外。 燃气企业受理用户用气申请时,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单位生产、销售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档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