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二十九条 建立燃气储备制度,保障燃气供应。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能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编制燃气储备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企业应当执行燃气储备方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