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二十八条 实行燃气企业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