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二十七条 燃气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燃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