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二十五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应当取得市燃气行业协会颁发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三)有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专业设备、维修工具和备品备件;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市燃气行业协会作出决定后,应当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市燃气行业协会提出延续申请。 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燃气行业协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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