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二十四条 燃气企业的股权、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燃气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