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二十六条 燃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以出租、出借、承包、挂靠等方式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燃气经营或者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