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三十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三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燃气企业和用户应当服从指挥和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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