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三十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供气用气 第三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燃气企业和用户应当服从指挥和调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