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燃气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指引,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进行安全用气宣传。 燃气企业应当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十二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用户整改。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而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企业可以采取停止供气等安全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