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瓶装燃气充装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技术档案不在本单位或者未与本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单位的钢瓶充气; (二)为不合格钢瓶充气; (三)用燃气储罐或者槽车罐体直接充装钢瓶; (四)在燃气汽车加气站充装非燃气汽车用钢瓶; (五)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燃气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