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规定程度的燃气企业,市、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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