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规定程度的燃气企业,市、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