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