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未与燃气企业签订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协议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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