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明显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燃气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