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指定专人接受安全用气知识培训,并协助管道燃气企业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用气管理工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