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燃气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没有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恢复供气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立燃气抢修设施设备,配备抢修人员和必要的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和检测仪器或者未按要求开展抢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