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销售不符合条件的燃气器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有关器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燃气器具未提供安装维修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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