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销售瓶装燃气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