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