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燃气质量和充装量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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