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通知用户或者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