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通知用户或者未按照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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