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按照要求使用燃气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