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二)市政燃气管道及设施,是指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及设施; (三)用户燃气管道及设施,是指用户共用管道及设施和用户自用管道及设施; (四)用户共用管道及设施,是指建筑物、住宅区用地红线内用户共用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五)用户自用管道及设施,是指为该用户而设的专用燃气管道及设施,一般以该专用管道的起点阀门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