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 使用管道燃气的工商业用户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接受安全用气知识培训,协助管道燃气企业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用气管理工作。 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应当告知房屋居住人员安全用气常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