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 使用管道燃气的工商业用户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接受安全用气知识培训,协助管道燃气企业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用气管理工作。 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应当告知房屋居住人员安全用气常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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