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 深圳市燃气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燃气安全意识。 教育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教育纳入学生安全常识教育的内容。 燃气企业及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向居民进行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