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禽的屠宰与检疫检验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禽的屠宰与检疫检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屠宰无检疫证明的禽的,由市、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