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禽的屠宰与检疫检验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禽的屠宰与检疫检验 第二十一条 畜产品上市应当提供有效的验讫印章、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检验条码;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产品,不得加工、销售。\ 由市外运入本市的畜产品应当向市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报验,并接受监督。具体报验办法由市农业部门另行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已检疫检验合格的畜及其产品灌注泥沙、水或者其他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