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屠宰检疫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疫费。收取的检疫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挪作他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