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畜屠宰场建成后,由市商品流通部门会同市农业、建设、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 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开业或者投产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