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畜屠宰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及防疫要求;\ (二)场区结构布局合理,屠宰工艺流程应当符合屠宰检疫检验要求;具有与屠宰量相适应的候宰间、屠宰间、病畜隔离间、急宰间和肉品预冷车间等基本设施。上述设施应当光照充足,通风良好。其中屠宰间、急宰间、肉品预冷车间内的墙壁、操作台应当贴上白色光滑、易清洗的建筑材料;\ (三)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四)有污物、污水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 (五)有健全的卫生和消毒管理制度;\ (六)运载工具和盛器应当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七)畜屠宰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并持有健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