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禽的屠宰与检疫检验 第二十五条 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禽的屠宰与检疫检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死禽、病禽。死禽、病禽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