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禁止屠宰和随地弃置死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