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条

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畜是指猪、牛、羊及其他家畜;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家禽;畜禽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的畜禽的肉、脏器、骨、头、蹄、血液、皮张等。\ 本条例所称检疫是指依法对畜禽及其产品是否染上或者携带检疫对象所进行的检查;检验是指依法对畜禽及其产品是否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及其他有害成分进行的检测。\ 本条例所称的其他有害成分是指国家规定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和其他物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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