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条 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适用本条例。\ 畜禽及其产品的进出口检疫检验和畜禽食品的卫生检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