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畜屠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畜放血前后应当冲洗体表,清除血块污垢;\ (二)保持屠宰用水清洁卫生,烫毛池应当定时更换用水,冷水池应当保持长流水;\ (三)屠宰操作过程中禁止畜着地,宰后胴体应当悬挂于通风、阴凉、清洁的场所,不得被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污染;\ (四)胴体及脏器不得带有血、毛、粪、污、伤斑、病灶及有害腺体;\ (五)运载、装卸、包装畜产品的车辆、工具和包装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全部法条